德幂能源有限公司

德幂能源有限公司、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3民初4600号
原告:德幂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866号中润世纪财富中心5号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606342670F。
法定代表人:孔令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丹,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潭路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702848604X。
法定代表人:李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守忠,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幂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幂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幂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幂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德幂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跃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