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702民初558号
原告山西和顺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县城新建街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巩啸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男,197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榆次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榆太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山西和顺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和顺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13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成银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