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和顺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和顺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702民初558号
原告山西和顺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县城新建街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巩啸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男,197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榆次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榆太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山西和顺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和顺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13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成银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