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诉前保字第119号
申请人山西和顺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和顺县平和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管玮琦,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榆次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
申请人山西和顺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管玮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山西和顺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其银行存款5000元作为担保,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管玮琦、***的晋K×××××号风神小型轿车。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管玮琦、***的晋K×××××号风神小型轿车。
二、冻结申请人山西和顺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