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3民初3899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渱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争战,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丹,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渱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渱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8年9月3日做出(2018)陕011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后**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做出(2018)陕01民终1160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做出的(2018)陕011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渱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惠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2016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002的装饰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地点为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工程项目名称为“大天瑞中心瑞斯丽酒店”,具体施工楼层为7到12层,工程款总额为376556.4元;原告每月25日前向被告上报当月完成工作量,被告审核后于次月10日内支付上月完成工程款的75%;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完成工程量后被告付至工程款的90%;上述工程经验收合格,一个月内结算完成后,被告支付原告95%的工程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该装饰工程,被告未提出异议且已投入使用。但直至今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282417.3元(工程款总额的75%),根据合同约定仍欠75311.28元未结。原告数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均未予理会。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饰工程款75311.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渱疆公司辩称,1.**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其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减少支付工程款,**的诉请缺乏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2.**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拒不整改,根据法律规定其公司有权要求**承担修复费用等经济损失。
被告(反诉原告)渱疆公司反诉称,2016年4月30日,渱疆公司与**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承包大天睿中心瑞斯丽酒店装饰工程中的水电工程,具体施工楼层为7-12层,承包方式包清工(含工具),建筑面积5705.4平方米,工程款总额暂定为376556.4元。《合同》第6.3条约定,留工程总价款5%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质保期满后无施工质量问题,10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合同》第11.2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形属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B.工期延误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而乙方又无积极措施确保按合同工期完成,或无力按质量标准返修者。C.乙方由于非甲方或业主方的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全面履行合同的行为。施工过程中,**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工程内所有客房配电箱缺少零线,配电箱内一路空开无漏保作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所有房间洗手盆下方冷热角阀未固定;部分房间洁具固定底座安装不牢固;部分房间下水不畅、排风扇不工作。其公司多次就工程质量问题与**协商,并致函要求10日内予以修缮,如逾期未进行整改将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担。经其公司多次督促,高某某之不理,其公司遂委托第三方初步返工,待**继续整改。但**至今未整改,现其公司为整改配电箱缺少零线问题,须对涉案工程内房间壁纸、墙体等进行拆除、修缮、返工,经济损失及修复费用巨大。故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涉案工程的修复费用741845.7元;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委托第三方返工的费用25550元;3.判决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辩称,2017年9月11日案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渱疆公司称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经鉴定机构鉴定,质检部门也没有下发整改通知。会议纪要中涉及的问题与其无关。整改通知下发后,其已经进行维修。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0日,渱疆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002),约定甲方将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中心XX酒店XX层装饰工程中的水电工程以包清工(含工具)的形式分包给**施工,建筑面积5705.4平方米,2016年4月25日开工、2016年7月24日竣工,工费单价为66元/平方米,工程款总额暂定为376556.4元。合同第6.3条约定,乙方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完成工程量后,甲方付至工程款的90%。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一个月内结算完成后,甲方付至总价款的95%。留工程总价款5%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质保期满后无施工质量问题,10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第9.1条约定,工程具备覆盖、隐蔽条件或达到甲方项目部指令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组织验收。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重新验收(工期不得顺延)。第11.2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形属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B.工期延误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而乙方又无积极措施确保按合同工期完成,或无力按质量标准返修者。C.乙方由于非甲方或业主方的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全面履行合同的行为。
合同签订后,**于2016年4月25日进场、2017年9月17日出场,瑞斯丽酒店于2017年9月投入使用。截止2017年8月14日,渱疆公司向**支付工程款286696元。经询,双方均陈述**实际施工面积为5705.4平方米。
案件审理过程中,渱疆公司申请对案涉水电工程的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后该鉴定因渱疆公司未在鉴定机构指定的时间内缴纳鉴定费而退回。
庭审中,渱疆公司提交工程会议纪要复印件4份、2017年11月13日要求**履行维修义务短信截屏1份、2017年11月21日整改通知1份及EMS快递底单和物流跟踪信息、第三方收款收据7张、重新布管穿线产生费用明细统计表,主张案涉工程存在所有客房配电箱无漏电保护,所有客房洗手盆下方冷热角阀未固定,部分客房洁具固定底座安装不牢固,部分客房下水不畅、排风扇不工作等质量问题,其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而产生维修费25550元。**仅认可收到维修短信通知,其余不认可,并提交照片3张,主张其收到维修短信后已进行了相应维修。
以上事实,有《装饰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与渱疆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后,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于2017年9月将工作成果交付渱疆公司,案涉酒店也于2017年9月投入使用,故渱疆公司应按合同该约定向**支付工程款。合同约定工费单价为66元/平方米,双方确认**实际施工面积为5705.4平方米,因此渱疆公司应向**支付工程款376556.4元。渱疆公司已向**支付工程款286696元,现**要求渱疆公司支付工程款75311.2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渱疆公司反诉要求**支付第三方返工费25550元一节,因渱疆公司提交的收据无其他证据佐证,既无法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也无法确认系因**施工质量问题而产生,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渱疆公司反诉要求**支付修复费用741845.7元一节,因渱疆公司在申请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鉴定后未缴纳鉴定费而致鉴定被退回,渱疆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渱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5311.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被告西安渱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683元,由被告渱疆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渱疆公司应将该款连同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5737元,由反诉被告渱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叡婕
审判员 杨 博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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