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1249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某依据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1]第120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事项为:支付申请人924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50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就该案争议已提起诉讼,该案执行依据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124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启
审判员贺诚
审判员胡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