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玺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执保242号
申请人:西安天玺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宋保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天玺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星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天玺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刘星志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了(2020)陕0103民初581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星志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以东、XX路XX幢XX室(合同登记号:Y19041487)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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