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2375号
原告:西安沣庆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YTQH3H。
法定代表人:叶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勇,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西安天玺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158317559XA。
法定代表人:宋保平。
原告西安沣庆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天玺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经询,案涉工程所在地为西安市高陵区,故本案本院无管辖权,应由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付 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赵媛坤
书 记 员 杨 靓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