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财保13号
申请人:西安沣庆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YTQH3H。
法定代表人:叶建军。
被申请人:西安天玺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8317559XA。
法定代表人:宋保平。
申请人西安沣庆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天玺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3100000元的存款采取冻结保全措施(财产信息:1.户名:西安天玺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XXXXXXXXX********;2.户名:西安天玺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西安银行雁塔北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3.户名:西安天玺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账号:791000061020********X)。申请人西安沣庆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新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天玺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存款3100000元(财产信息:1.户名:西安天玺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XXXXXXXXX********;2.户名:西安天玺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西安银行雁塔北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3.户名:西安天玺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账号:791000061020********X)予以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新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岳锐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高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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