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417号
原告:宁夏坤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永胜西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5WH3T1B。
法定代表人:褚福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刚,宁夏辅德(西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西安天玺锦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二环朱宏路立交桥东北角西安农资大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8317559XA。
法定代表人:宋保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涛,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西荆镇丞相村六组,身份证号码:612501198510065492。
原告宁夏坤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天玺锦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宁夏坤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坤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坤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宁夏坤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宁夏坤泰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1195元,本院退付597.5元。
审 判 员 王 锋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迎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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