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宏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敦煌市顺鑫实业有限公司吊装公司与陕西宇宏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2822民初157号
原告:敦煌市顺鑫实业有限公司吊装公司。
负责人:吴昭珶,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宇宏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敦煌市顺鑫实业有限公司吊装公司与被告陕西宇宏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敦煌市顺鑫实业有限公司吊装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海 洁
代理审判员 周 倩 文
代理审判员 索南多布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道尔 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