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宏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宇宏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民初13499号
原告陕西***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汇鑫******。
法定代表人傅小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升阳,男,汉族,1965年3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大荔县,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旺锦安城
法定代表人周慧,职务不详。
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友谊南大街**百度空间**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周贤明,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48元,减半后4674元由原告陕西***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 冉
审 判 员  陈 婷
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 延
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维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