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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5967号
原告:陕西宇宏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傅小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升阳,男,汉族,1965年3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大荔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超,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宇宏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宇宏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宇宏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73元,减半后5736.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孟元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邢彤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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