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宏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宏国际建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熙远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4执恢77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宏国际建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熙远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宏国际建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熙远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3)莲民一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宏国际建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8711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余额,;无房产信息;无机动车的档案信息。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提供书面的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执恢775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东
执行员*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