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阳泉市东方旺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东方旺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振华,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若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东方旺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302民初121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欠申请执行人阳泉市东方旺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共计7374107元。被执行人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现金1366347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现金2007760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现金200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现金2000000元。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之后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不受上述还款时间约束。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晋0302民初12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崇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荆卫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