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启创建设有限公司

***与陕西启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23民初132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被告:陕西启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2247080G。
法定代表人:桂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红妮,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启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2019年4月29日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