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23执保48号
宁陕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申请人陕西启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宁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923民初4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8740000元,期限一年;撤销本院(2022)陕0923民初416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对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采取了解除冻结措施;对陕西省体育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金额8740000元。本保全案件已保全完毕,本案件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