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23执保42号
综合审判庭:
申请人陕西启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宁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923民初4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9080000元,期限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财产,动产期限二年,不动产期限三年。
本院对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金额9080000元;对陕西省体育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金额908000元。本保全案件已保全完毕,本案件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