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翔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3执81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陕西国翔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与被执行人陕西国翔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18)陕0103民初6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义务。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国翔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审 判员 *治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