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翔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陕西国翔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

 

 

          2019)陕0102民初5262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婷婷,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彦伶,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国翔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赵国明,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靳九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敏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陕西国翔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72日立案。原告***20197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计1518元,由原告***负担。

 

 

     凌小鸿

 

 

二〇一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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