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翔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国翔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pt”>结案通知书 (2019)陕0103执8163号 丁某某: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国翔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的(2019)陕01民终6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国翔锅炉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2326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国翔锅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已足额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03执816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1月11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