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526民初610号
原告:XX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XX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XX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以陕西某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220000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伍航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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