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93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凯风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杨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林州市,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审第三人:西安熠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柯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柯增尚,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旬阳县,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审第三人:柯盈,(又名柯昌盛),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凯风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西安熠辉置业有限公司、柯增尚、柯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5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侯林泉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5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7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侯林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梁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