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89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凯风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杨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现,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二兵,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于万喜,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上诉人陕西凯风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现、原审被告于万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5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期间出现了新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5民初1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凯风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2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 敏
审 判 员 岳 新 文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郝 苗
书 记 员 张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