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民辖9号
原告:***,男,汉族,l988年2月25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志丹县XX镇XX小区XX室。
被告:**,男,汉族,1986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志丹县XX镇**科人工湖旁第三间二手房中介门市。被告:***,男,汉族,l989年3月3月出生,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镇XX号楼XX**XX室。
被告:陕西涧边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镇XX号楼XX**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B38PQA9G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凯风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未央区XX城XX路XX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69892G
法定代表人:**
***诉称,l.依法判决被告**、***、陕西涧边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凯风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18395元;2、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耱等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以被告陕西涧边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志丹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土方开挖、外运工程期间,将土方开挖和外运工程转包给**,2022年3月22日,被告**又将土方开挖和外运工程转包给原告,双方签订《土方拉运承包协议》1份。原告组织工人和机械完成施工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在扣除税费后,原告应得工程款为319735元。2022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元现金。原告在志丹县劳动监察大队维权期间,被告***通过总承包公司陕西凯风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151340元,至今仍有118395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志丹县人民法院认为,因本案案件事实与本院有直接关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案由上级法院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审理,可以有效避免不当干预,**当事人以案件存在诉讼“主客场”问题进而信访,引发舆情风险,影响全市法院形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报请延安中院提级管辖或者指定管辖(2023)陕0625民初377号***与**、***、陕西涧边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凯风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案件事实与志丹县人民法院有直接关联性,为排除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便于案件审理,在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前提下,本案指定由其他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欣
审 判 员 武 烨
审 判 员 赵 伟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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