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6执284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飞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住南宁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莫燕秀,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本院在执行广西飞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52.30元,现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广西飞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广西飞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97216.1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献楼
审判员 唐建平
审判员 韦慰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韦恒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