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飞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飞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凭祥市蜜谜西餐酒吧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105民初11280号 原告:广西飞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亭洪路10+1商业大道20-2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同望(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凭祥市蜜谜西餐酒吧,住所地凭祥市××路××号中越国际大酒店附属楼。 经营者:**,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被告:**,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原告广西飞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凭祥市蜜谜西餐酒吧(以下简称蜜谜酒吧)、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空调设备安装费用83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7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凭祥市蜜谜西餐酒吧签订《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蜜谜酒吧向原告购买格力风管式空调、绿岛风新排风系统、格力空气能;合同总价款为405000元;安装地址为凭祥市××路××号中越国际大酒店一楼;如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的,违约方应当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的,蜜谜酒吧还需承担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被告仅支付部分合同价款321500元,拖欠83500元。按《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给原告。综上,被告违约行为已经侵犯原告的利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营业执照,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蜜谜酒吧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的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3.《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证明合同内容及原、被告的权利义务; 4.广西北部湾银行电子交易回单,证明被告付款情况。 两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其陈述的事实有关联,真实可信,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蜜谜酒吧签订《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蜜谜酒吧向原告购买格力风管式空调、绿岛风新排风系统、格力空气能,并由原告负责安装;合同总价款为405000元(下称“工程款”);安装地址为凭祥市××路××号中越酒店一楼;蜜谜酒吧如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按工程款总额每日万分之六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当按工程款总额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方导致诉讼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查询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评估鉴定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供货、安装义务。被告共支付合同价款321500元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蜜谜酒吧签订的《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合同价款321500元,证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对于原告提出的原告已履行全部供货、安装义务的主张,被告未提出抗辩,视为默认,本院予以认定。合同总价款为405000元,被告仅支付了321500元,尚欠83500元。被告蜜谜酒吧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蜜谜酒吧付清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蜜谜酒吧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有合同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蜜谜酒吧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原告要求**与蜜谜酒吧共同承担本案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凭祥市蜜谜西餐酒吧、被告**支付货款83500元给原告广西飞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 二、被告凭祥市蜜谜西餐酒吧、被告**向原告广西飞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7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53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 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