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飞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飞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市食全酒美美食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02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飞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亭洪路10+1商业大道20-2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宁市食全酒美美食城,住所在广西南宁市。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飞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南宁市食全酒美美食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02民初4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宁市食全酒美美食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宁市食全酒美美食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南宁市食全酒美美食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外,本院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已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部门的资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南宁市食全酒美美食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飞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南宁市食全酒美美食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飞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