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富平县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8民初1410号
原告:富平某电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672。
法定代表人: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某电力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099。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平某电力公司与被告陕西某电力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陕西某电力工程公司于开庭前,以双方当事人所签订合同有仲裁约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驳回原告富平某电力公司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富平某电力公司与被告陕西某电力工程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签订《输电线路工程某合同》,合同第三部分第17.1条“争议和裁决”中约定“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以提交鄠邑区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双方且于2020年7月13日签订《升压站工程某合同》,合同第三部分第十七条“索赔和争议”中约定“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以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所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述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纠纷应当进行仲裁,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富平某电力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14元,退还原告富平某电力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富平某电力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焦润潮
审 判 员  康存生
人民陪审员  同林忠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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