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能博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8民初2992-1号
申请人: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昆。
被申请人:北京中能博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福,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茜之,系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能博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中能博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2)陕0528民初29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限额783000元)。2022年6月20日,申请人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自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生效后,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此协议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的财产保全,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艳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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