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5民终22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32号1号楼1**119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西安沣京工业园兴园路10号二期标准化厂房3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纳公司)因与上诉人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义汇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陕西省**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8民初5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三义汇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三项,并改判驳回三义汇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三义汇达公司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三义汇达公司主张的农民工上访违约金应不予支持。1.《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16.3条的约定无效,变相限制、剥夺了公民获得报酬的合法权益,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约定涉及约束案外人行为的内容,属于不可控因素。2.三义汇达公司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来访人员登记表》载明现场未发生违法行为,显示有农民工向相关部门反映拖欠工资问题,不足以证明存在聚众闹事、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者现场讨薪引发过激行为的事实,没有造成三义汇达公司及其负责人、员工的人身财产受损,也没有发生农民工聚众闹事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三义汇达公司未举证证实农民工讨薪行为已超出必要的限度,不足以证明系安纳公司组织影响其正常经营,也未证明给其造成实际损失。3.工人聚集系因三义汇达公司未在相关时点按约支付工程款。农民工讨薪事件发生后、2021年12月8日签订《合同终止协议》时、起诉前,三义汇达公司均未向安纳公司主张违约金。4.三义汇达公司未证明农民工正常讨薪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相应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即使认定安纳公司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也应减少。二、律师费4万元认定不当,严重超出《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且本案不存在安纳公司履约不当、违约等情形,不符合《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15.4条赔偿其损失。 三义汇达公司辩称,一审认定安纳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承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产生的违约金合法合理,请求驳回安纳公司的上诉请求。案涉工程属于电力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农民工讨薪上访问题是工程总承包方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重点考核指标,在与三义汇达公司的合同中也约定了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承担及赔偿损失条款。三义汇达公司在与安纳公司签订《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时,合同附件有专门性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案涉工程系安纳公司进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因其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在**县信访局上访并在案涉工程项目部门口聚众闹事,支付违约金并不以给三义汇达公司造成损失或被确认为违法行为为前提。农民工确系行使正当权益,安纳公司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导致造成该事件或行为发生。双方的约定,是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义汇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三义汇达公司的全部诉求。主要事实与理由:1.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未成就,无需支付履约保证金,不存在违约。双方以及***签订《合同终止协议》,将双方签订的《**新天风电场二期集电线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同时第3条明确约定了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为“工程完工且无任何纠纷后15日内”。协议签订时,安纳公司未能妥善处理案外人***受伤索赔事宜,该纠纷同时还导致案涉工程总承包方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三义汇达公司至今未进行工程结算。案涉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未整改,双方之间存在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的情形。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为“工程完工且无任何纠纷后15日内”,系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上述纠纷尚未解决,履约保证金等的退还条件尚未成就。二、***在施工过程中受重伤,按约定应由安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0万元违约金。 安纳公司辩称,三义汇达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第一项判决。1.《合同终止协议》约定无任何纠纷的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即使有效,也仅限于合同三方与***赔偿事宜无关。《合同终止协议》第5条已经明确排除了***的赔偿事宜。2.***受伤不足以证明是安纳公司的责任、也无证据证明其达到轻伤或重伤标准,且相应合同已解除,该条款不具有约束力,该事件发生后其也未主张,应视为已放弃。 安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义汇达公司向安纳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9.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9万元;2.判令三义汇达公司向安纳公司退还税费37233.4元,青赔费8.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义汇达公司承担。 三义汇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安纳公司向三义汇达公司支付违约金40万元,判令安纳公司向三义汇达公司赔偿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4万元;本案案件的受理费及保全费用由安纳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8月13日,双方签订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三义汇达公司,承包方安纳公司,合同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不因法律、政策及材料价格等市场因素变化而进行任何调整,合同总价295万元;工程名称,**新天风电厂二期50KM风电项目;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后一日内应向发包人交纳合同总额的10%即295000元项目履约保证金,在承包人完工后15日内无息退还;不发生有人员轻伤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包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其他原因导致聚众闹事、上访事件发生、阻止他人施工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每次等;因承包人履约不当,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发包人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发包人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复印费及保单费等;因原告责任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每人次按50万元违约金计扣;发生重伤事故,每人次按20万元违约金计扣;发生轻伤事故,每人次按5万元违约金计扣等。2021年12月8日,合同终止协议约定:甲方三义汇达公司,乙方安纳公司,丙方***,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因各方面的原因,经甲乙双方决定,终止2021年8月分签订的《**新天风电厂二期集电线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合同),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终止劳务合同,以主合同存在的所有附件,协议及承诺书一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义务;终止合同之日前甲方给乙方支付工程款总计1310774元,乙方于2021年9月15日,向甲方交纳合同款10%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295000元,乙方要求甲方在此协议终止,工程完工且无任何纠纷后15日内将此笔款项原路退回,超过期限将支付乙方此笔款项20%的违约金,乙方所支出的税费37233.4元,青赔费8.6万元等费用,在项目完工后,由甲方同履约保证金一并退还乙方,同时甲方根据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算,从丙方工程款中扣除;丙方在此项目过程中,原为乙方提供劳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资金紧张,前期丙方向乙方借款390567.00元,乙方共计支付丙方1371340元,冲销乙方借款后,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下欠乙方137089元,乙丙双方对此费用无任何争议,丙方将此欠款在与甲方结算后支付乙方;甲方与丙方之间达成的任何协议,均与乙方无关;协议签订后,丙方需提供有效法人公司与甲方续签施工劳务合同,确保甲方工程顺利进展、质量可靠并通过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甲方自签订本协议后,按时将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乙方,乙方必须保证不影响甲方的正常施工、生活和工作等。现涉案工程已经使用。审理中,安纳公司要求三义汇达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三义汇达公司认为由于安纳公司员工即案外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故安纳公司应该对***受伤赔偿完成及解决工程质量问题后再退还履约保证金。案外人***曾向**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富劳人仲裁(2022)第60号裁决书认定,案外人***与安纳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案外人***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与安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22)陕0528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未能提供与安纳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的相关有效证据,判决驳回了***的诉讼请求。另查明,安纳公司在施工期间,2021年9月15日工地21名工人讨薪聚众闹事上访,2021年11月9日,三义汇达公司向**县**派出所报警,工人13名来项目部讨要工资,**派出所接警处理,三义汇达公司积极协调解决工人工资一事。本案在审理期间,经一审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遵照执行,现该工程已经施工结束,并投入使用;双方提供的《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在项目完工后,由三义汇达公司将其所支出的税费37233元、青赔费8.6万元及履约保证金29.5万元一并退还安纳公司,三义汇达公司认可,故三义汇达公司应支付安纳公司履约保证金29.5万元、税费37233元、青赔费8.6万元,合计418233元。涉案工程已经使用,三义汇达公司应支付安纳公司上述款项,但其未支付,双方提供的协议约定工程完工且无任何纠纷后15日内将此笔款项原路退回,超过期限将支付乙方此笔款项20%的违约金,故安纳公司要求三义汇达公司支付违约金59000元,予以采纳。涉案合同约定了因承包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其他原因导致聚众闹事、上访事件发生、阻止他人施工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每次,安纳公司在施工期间2021年9月15日工地21名工人讨薪聚众闹事上访,2021年11月9日,三义汇达公司向**县**派出所报警工人闹事,有接警记录为据,故三义汇达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提出反诉请求安纳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要求,予以支持。合同约定,因承包人履约不当,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发包人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发包人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复印费及保单费等,由于安纳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三义汇达公司反诉安纳公司请求支付律师费用4万元的要求,合理合法,予以采信。合同约定,因安纳公司责任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每人次按50万元违约金计扣;发生重伤事故,每人次按20万元违约金计扣;发生轻伤事故,每人次按5万元违约金计扣。三义汇达公司并未提供案外人***的受伤属于原告公司的责任,故三义汇达公司反诉要求安纳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税费及青赔费418233元,并支付违约金59000元,合计477233元;二、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律师费用4万元,合计24万元;三、驳回反诉原告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58元,保全费2963元,合计1142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用39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450元,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500元。 二审期间,三义汇达公司提交证据一《临时用工协议书》,拟证明案外人***系安纳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接受安纳公司安全、技术培训,现场工作受安纳公司指挥,安全事故由安纳公司负直接责任;证据二代付委托书及名单、付款流水,拟证明案外人***工资由安纳公司进行发放,三义公司根据《代付委托书》的约定及安纳公司提供的清单代为支付。安纳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与其无关,证明目的不认可,***在安纳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干活,非受安纳公司雇佣,安纳公司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出具《代付委托书》,三义汇达公司向个人支付。本院认定意见:对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明目的不予认定,上述证据不足以否定富劳人仲裁字(2022)第60号裁决书、(2022)陕0528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对安纳公司与***劳动关系的确认,也不影响***受伤事件违约金的责任认定。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是否成就。2.三义汇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律师费是否应支持,数额应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三方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第三条约定“工程完工且无任何纠纷后15日内”退回,超过期限将支付安纳公司该款项20%的违约金,退回时安纳公司支出的税费37233.40元、青赔86000元等费用一起退还。现该工程已交付使用,且该协议第五条对施工人员***受到意外伤害一事已有约定,双方也认可除***及本案外无其他诉讼,三义汇达公司仍未支付前述款项,一审认定三义汇达应支付安纳公司履约保证金、税费、青赔费及违约金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三义汇达公司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三义汇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律师费损失是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其效力不受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影响。关于违约金,其一,《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十六、合同解除及退场条件16.3条约定“***包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其他原因导致聚众闹事、上访事件发生、阻止他人施工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该约定约束三义汇达公司与安纳公司,不影响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为有效。综合2021年9月15日**县信访局《来访人员登记表》、2021年11月9日**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承包人安纳公司未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致使前述事件发生,履约不当,一审认定其应支付发包人三义汇达公司违约金20万元正确。安纳公司提出该约定无效,不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二,三义汇达公司主张依据《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附件中附件二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三)安全事故处罚1.的约定因安纳公司责任发生***重伤事故,应按20万违约金计扣,但三义汇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伤情构成重伤且该受伤事件系安纳公司责任,一审未予支持正确。三义汇达公司该项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故不予采信。关于律师费,根据《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十五、违约责任承担15.4条的约定安纳公司承担三义汇达公司的律师费损失,三义汇达公司提交有2022年12月13日案件代理费4万元的陕西省增值税发票,一审予以认定妥当。安纳公司提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三义汇达公司律师费,即使支付也过高的理由,因该费用的发生时间与本案立案时间相近,系实际产生的费用,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5472元,由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00元,由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