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民再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32号1号楼1单元119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西安沣京工业园兴园路10号二期标准化厂房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西咸新区)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义汇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5民终2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4年8月5日作出(2024)陕民申361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纳公司申请再审称,1.《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清算条款独立有效规则不适用于协商解除的情况。协商解除的实质是原合同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新的合同,该新合同的目的在于解除当事人原先订立的合同关系,使基于原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本案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内容是原合同规定的,三义汇达公司不能根据已经终止的合同内容要求安纳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义汇达公司在《合同终止协议》中并未提及农民工信访闹事的违约责任,视为其放弃了该项权利。2.原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基础是安纳公司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其他原因,但根据《合同终止协议》,安纳公司并未拖欠。《合同终止协议》明确约定原合同存在的所有附件、协议及承诺书一并失效,故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3.即便判定安纳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性质以补偿为主,三义汇达公司未能证明因农民工正常讨薪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该违约金标准过高,安纳公司请求调整违约金,二审法院未予调整错误。4.三义汇达公司仅提供律师费发票,未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支付凭证,无法确认本案是否实际产生4万元律师费;原合同约定仅在承包人履约不当或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方支付律师费,安纳公司不存在履约不当、违约情形。《合同终止协议》已对原协议进行了结算、清理,原协议已终止,不应作为承担律师费损失的依据。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三义汇达公司负担。
三义汇达公司辩称,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意味着原《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但已产生的违约责任或清理条款仍可有效。2.案涉“终止协议”未涉及违约责任,原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3.违约行为发生在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之前,协议未明确放弃追究,故仍可主张违约金。
安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义汇达公司向安纳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9.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9万元;2.判令三义汇达公司向安纳公司退还税费37233.4元,青赔费8.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义汇达公司承担。三义汇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安纳公司向三义汇达公司支付违约金40万元,判令安纳公司向三义汇达公司赔偿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4万元;本案案件的受理费及保全费用由安纳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8月13日,双方签订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三义汇达公司,承包方安纳公司,合同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不因法律、政策及材料价格等市场因素变化而进行任何调整,合同总价295万元;工程名称,富平新天风电厂二期50KM风电项目;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后一日内应向发包人交纳合同总额的10%即295000元项目履约保证金,在承包人完工后15日内无息退还;不发生有人员轻伤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若因承包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其他原因导致聚众闹事、上访事件发生、阻止他人施工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每次等;因承包人履约不当,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发包人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发包人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复印费及保单费等;因原告责任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每人次按50万元违约金计扣;发生重伤事故,每人次按20万元违约金计扣;发生轻伤事故,每人次按5万元违约金计扣等。2021年12月8日,合同终止协议约定:甲方三义汇达公司,乙方安纳公司,丙方包山青,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因各方面的原因,经甲乙双方决定,终止2021年8月分签订的《富平新天风电厂二期集电线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合同),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终止劳务合同,以主合同存在的所有附件,协议及承诺书一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义务;终止合同之日前甲方给乙方支付工程款总计1310774元,乙方于2021年9月15日,向甲方交纳合同款10%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295000元,乙方要求甲方在此协议终止,工程完工且无任何纠纷后15日内将此笔款项原路退回,超过期限将支付乙方此笔款项20%的违约金,乙方所支出的税费37233.4元,青赔费8.6万元等费用,在项目完工后,由甲方同履约保证金一并退还乙方,同时甲方根据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算,从丙方工程款中扣除;丙方在此项目过程中,原为乙方提供劳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资金紧张,前期丙方向乙方借款390567.00元,乙方共计支付丙方1371340元,冲销乙方借款后,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下欠乙方137089元,乙丙双方对此费用无任何争议,丙方将此欠款在与甲方结算后支付乙方;甲方与丙方之间达成的任何协议,均与乙方无关;协议签订后,丙方需提供有效法人公司与甲方续签施工劳务合同,确保甲方工程顺利进展、质量可靠并通过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甲方自签订本协议后,按时将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乙方,乙方必须保证不影响甲方的正常施工、生活和工作等。现涉案工程已经使用。审理中,安纳公司要求三义汇达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三义汇达公司认为由于安纳公司员工即案外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故安纳公司应该对***受伤赔偿完成及解决工程质量问题后再退还履约保证金。案外人***曾向富平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富劳人仲裁(2022)第60号裁决书认定,案外人***与安纳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案外人***向富平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与安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富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22)陕0528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未能提供与安纳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的相关有效证据,判决驳回了***的诉讼请求。另查明,安纳公司在施工期间,2021年9月15日工地21名工人讨薪聚众闹事上访,2021年11月9日,三义汇达公司向富平县薛镇派出所报警,工人13名来项目部讨要工资,薛镇派出所接警处理,三义汇达公司积极协调解决工人工资一事。本案在审理期间,经一审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遵照执行,现该工程已经施工结束,并投入使用;双方提供的《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在项目完工后,由三义汇达公司将其所支出的税费37233元、青赔费8.6万元及履约保证金29.5万元一并退还安纳公司,三义汇达公司认可,故三义汇达公司应支付安纳公司履约保证金29.5万元、税费37233元、青赔费8.6万元,合计418233元。涉案工程已经使用,三义汇达公司应支付安纳公司上述款项,但其未支付,双方提供的协议约定工程完工且无任何纠纷后15日内将此笔款项原路退回,超过期限将支付乙方此笔款项20%的违约金,故安纳公司要求三义汇达公司支付违约金59000元,予以采纳。涉案合同约定了因承包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其他原因导致聚众闹事、上访事件发生、阻止他人施工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每次,安纳公司在施工期间2021年9月15日工地21名工人讨薪聚众闹事上访,2021年11月9日,三义汇达公司向富平县薛镇派出所报警工人闹事,有接警记录为据,故三义汇达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提出反诉请求安纳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要求,予以支持。合同约定,因承包人履约不当,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发包人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发包人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复印费及保单费等,由于安纳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三义汇达公司反诉安纳公司请求支付律师费用4万元的要求,合理合法,予以采信。合同约定,因安纳公司责任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每人次按50万元违约金计扣;发生重伤事故,每人次按20万元违约金计扣;发生轻伤事故,每人次按5万元违约金计扣。三义汇达公司并未提供案外人***的受伤属于原告公司的责任,故三义汇达公司反诉要求安纳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税费及青赔费418233元,并支付违约金59000元,合计477233元;二、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律师费用4万元,合计24万元;三、驳回反诉原告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58元,保全费2963元,合计1142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用39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450元,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500元。
安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三项,并改判驳回三义汇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三义汇达公司承担。三义汇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三义汇达公司的全部诉求。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是否成就。2.三义汇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律师费是否应支持,数额应如何认定。关于争议焦点一,三方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第三条约定“工程完工且无任何纠纷后15日内”退回,超过期限将支付安纳公司该款项20%的违约金,退回时安纳公司支出的税费37233.40元、青赔86000元等费用一起退还。现该工程已交付使用,且该协议第五条对施工人员***受到意外伤害一事已有约定,双方也认可除***及本案外无其他诉讼,三义汇达公司仍未支付前述款项,一审认定三义汇达应支付安纳公司履约保证金、税费、青赔费及违约金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三义汇达公司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三义汇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律师费损失是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其效力不受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影响。关于违约金,其一,《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十六、合同解除及退场条件16.3条约定“若因承包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其他原因导致聚众闹事、上访事件发生、阻止他人施工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该约定约束三义汇达公司与安纳公司,不影响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为有效。综合2021年9月15日富平县信访局《来访人员登记表》、2021年11月9日富平县公安局薛镇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承包人安纳公司未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致使前述事件发生,履约不当,一审认定其应支付发包人三义汇达公司违约金20万元正确。安纳公司提出该约定无效,不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二,三义汇达公司主张依据《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附件中附件二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三)安全事故处罚1.的约定因安纳公司责任发生***重伤事故,应按20万违约金计扣,但三义汇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伤情构成重伤且该受伤事件系安纳公司责任,一审未予支持正确。三义汇达公司该项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故不予采信。关于律师费,根据《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十五、违约责任承担15.4条的约定安纳公司承担三义汇达公司的律师费损失,三义汇达公司提交有2022年12月13日案件代理费4万元的陕西省增值税发票,一审予以认定妥当。安纳公司提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三义汇达公司律师费,即使支付也过高的理由,因该费用的发生时间与本案立案时间相近,系实际产生的费用,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5472元,由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00元,由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72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安纳公司是否应当向三义汇达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安纳公司与三义汇达公司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该协议明确以主合同存在的所有附件,协议及承诺书一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义务,同时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并约定了履约保证金的返还等内容等。该《合同终止协议》实际系在对原合同内容终止的基础上进行结算,是对基于原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重新安排,鉴于该协议并未对违约金及律师费进行约定,同时结合违约停工行为发生在该协议签订前的事实,三义汇达公司基于已被终止的原合同要求安纳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一、二审判决认定错误。安纳公司的再审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8民初51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和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5民终2278号民事判决。
驳回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458元,保全费2963元,共计11421元,由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用3950元,由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5472元,由陕西三义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