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4执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中圣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圣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中圣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中圣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8060706014210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118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