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4执2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中圣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工方负责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圣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2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中圣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80607060142100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31186.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中圣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8060706014210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118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