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3民初1505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万国。
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受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天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戎群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