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天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3民初5344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万国。
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天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时所依据的证实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均系网上下载打印,未提交工商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被告主体资料,此后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贵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谢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