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天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2630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天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优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后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