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81民初5922号
原告:广西韵天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5388258N。
法定代表人:农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71606900R。
法定代表人:冯磊,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韵天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韵天威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计171元,由原告广西韵天威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於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