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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民初10778号
原告:广西韵天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16号楼309号房。
法定代表人:农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雯敏,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韵天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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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韵天威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韵天威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惠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