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5民初507号
原告:岚皋县长兴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5MA70J6034A,地址:岚皋县蔺河镇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乾唐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5MA70NU760F,地址:岚皋县城关镇南宫路宏远岚皋公司住宅楼1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乾唐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096667706H,地址:汉滨区泸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岚皋县长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乾唐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陕西乾唐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岚皋县长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岚皋县长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7.50元,减半收取893元,由原告岚皋县长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