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8民初1107-1号
原告陕西乾唐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96667706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泸康路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市人,住旬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乾唐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乾唐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银行存款和微信及支付宝账户的资金57000.00元,并已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乾唐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和微信及支付宝账户的资金5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在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中确认承担者及其数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贺 珍珍
书记员***
202209281107916101040966677061974030161242XXXX403010011107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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