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乾唐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同江市欧邦德木业有限公司;陕西乾唐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关于保全案件的回函 (2025)陕0902执保194号 本院立案庭: 关于同江市某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作出的(2025)陕0902民初34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1989362.4元(开户行:中国某有限公司安康分行营业部,账号:XXX)的冻结,并移送本院执行局进行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中,于2025年6月13日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1989362.4元(开户行:中国某有限公司安康分行营业部,账号:XXX)的冻结。故本案保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回函如下: 本院(2025)陕0902执保194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附:协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1份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