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23民初5159号
原告:湖南新瑞地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70号省水利厅防汛大楼30楼。
法定代表人:张子云,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志,湖南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彧妤,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省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九栋301。
法定代表人:刘爱平,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和中大道1496号。
法定代表人:揭建刚,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新瑞地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新瑞地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新瑞地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86元,减半收取6143元,由原告湖南新瑞地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肖约晨
书记员符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