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瑞地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湖南新瑞地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与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23民初3号
原告:湖南新瑞地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70号省水利厅防汛大楼30楼。
法定代表人:张子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志,湖南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彧妤,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496号。
法定代表人:揭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九栋301。
法定代表人:刘爱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苗,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湖南新瑞地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新瑞地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瑞地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新瑞地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86元,减半收取6143元,由原告湖南新瑞地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斌
人民陪审员  刘爱斌
人民陪审员  彭甘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肖约晨
书记员符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