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民辖终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新瑞地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70号省水利厅防汛大楼30楼。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谢磐,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新瑞地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谢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民初1052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本案是被上诉人***履行了部分义务而产生的追偿权纠纷,应由谢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谢磐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天津华侨城项目协议》约定向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故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左武
审判员***
审判员向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
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