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保利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贵州火炬软件园/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780181112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利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5日作出(2020)黔0112民初818号保全裁定,并依据该裁定以(2020)黔0112执保89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保利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4×××58账户的银行存款3491564元。本案本院已于2020年5月7日作出判决,判决后双方就如何履行债务达成协议,申请人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利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4×××58的银行存款349156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