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12执保478号
申请人: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中钢大厦3层1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87218X。
法定代表人:沈卫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保利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贵州火炬软件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780181112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利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5日作出(2020)黔0112民初876号保全裁定,并依据该裁定以(2020)黔0112执保9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保利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4×××58账户的银行存款109911元。本案本院已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判决,判决后双方就如何履行债务达成协议,申请人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利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银行存款10991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