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12执保90号
申请人: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中钢大厦3层1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87218X。
法定代表人:沈卫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保利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贵州火炬软件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780181112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利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保利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43105元以内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2052010617000000001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利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310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236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浩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