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62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自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易,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燕,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麻雀岭工业区**中钢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卫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铭,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0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兴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酌定涉案项目估算价为1000万元,并据此认为中兴公司收取过高投标保证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中兴公司根据项目估算价的2%收取50万元投标保证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麦驰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而是依约提交了相关文件和50万元投标保证金。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麦驰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中兴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对于中兴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和麦驰公司提交的答辩意见,分析如下:1.关于涉案项目估算价的问题。涉案招标项目实际最高报价为938,3133.59元,最低报价即中标价为478,0470.32元,故二审判决综合考虑涉案项目价格估算的不确定性、项目实际报价情况以及当事人的履约情形等因素,酌定项目估算价为1000万元,并无不当。2.关于中兴公司收取麦驰公司50万元投标保证金是否过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如前所述,涉案招标项目估算价为1000万元,故中兴公司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20万元,二审判决据此认定中兴公司收取麦驰公司投标保证金50万元过高,应向麦驰公司返还30万元及利息,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中兴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靖
审判员 陈 渊
审判员 孙桂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