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12民初818号
原告: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中钢大厦3层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87218X。
法定代表人:沈卫民。
委托代理人:黄思逸,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386936,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保利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火炬软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780181112K。
法定代表人:王涛。
委托代理人:毕驰,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11011141473,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赟,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1597435,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驰公司)诉被告保利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房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思逸、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毕驰、杨赟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麦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92931.44元,并按照违约金月利率2%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598166.34元(自2018年11月6日起,暂计至2020年2月23日,至该款付清时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351419.04元,并按照违约金月利率2%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100505.85元(自2018年12月21日起,暂计至2020年2月23日,至该款付清时止);以上共计343105.89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423911.65元,并按照月利率2%为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124630.03元(自2018年12月9日起,暂计至2020年2月23日,至该款付清时止);四、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原、被告双方就被告开发的保利·温泉新城四期项目的智能化工程签订《智能化施工合同书》(合同编号:保贵工合字[2010]006号),约定由原告承担相应的智能化工程施工,双方在合同中对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质保金、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工程施工的义务,所涉工程于2014年5月10日进行了竣工验收。后双方为便于工程价款及相关费用的决算,双方于2018年11月5日对所涉工程进行了竣工结算,并且双方对工程款、质保金、履约保证金等进行最终决算对账。决算对账后,被告未按照双方决算确定的金额支付返还相关费用。
2019年8月,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企业对账函》,函件对被告支付及欠付的费用进行明确,被告在对账函“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公司公章。再一次对欠款进行了确认。但截至诉讼之日,被告并未按照双方对账确认后的金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质保金、返还履约保证金。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提起本诉,恳请法院判令如前所请。
被告保利房开承认原告起诉的事实,但认为对于逾期给付工程款合同虽约定了违约责任,但被告并非故意违约,保利房开在2018年3月份开始自行清算,按照规定通知了原告方申报债权,不存在故意违约情况;对于退还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问题,合同约定的是无息返还,因此,被告不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被告保利房开承认原告起诉的事实,本院对原告起诉事实予以确认。
另外查明,双方在《智能化施工合同书》第5.2条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保利房开付95%工程款,余下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第5.3条约定:待贰年保修期满后15日内,经物业公司、业主方确认后无息予以返还。第5.5条约定:履约保证金在乙方完成合同任务、工程验收合格、办理完成返还履约保证金手续后,10个工作日无息返还乙方;第13.10条约定:甲方(被告)无故延期支付工程款,则应按1000元/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被告于2018年12月6日完成质保金返还审批,于2018年11月29日完成履约保证金退还审批。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以(2020)黔0112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保利贵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保利房开的强制清算申请。该裁定认定:2018年3月19日,被告保利房开股东即申请人保利贵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阳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中镭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解散被告保利房开,同年4月17日,被告保利房开再次召开股东会,同意成立清算组,并就清算组成员向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备案。
本案焦点: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本案应支付的工程款、质保金、履约保证金已经双方决算对账,双方对应支付、退还的数额无异议,因此,本院确认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为1892931.44元、质保金为351419.04元、返还的履约保证金为423911.65元。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应为工程竣工结算的次日即2018年11月6日,返还质保金的时间应在被告完成质保金退还审批后15日内即2018年12月21日,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时间应在被告完成履约保证金退还审批后10日内即2018年12月9日。
双方在合同中对支付工程款、质保金、履约保证金的时间进行了约定,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款、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即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虽然在合同第13.10条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进行了约定,但该条不分违约程度均处罚每日1000元的约定有失公平。并且,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后,正值被告保利房开准备清算解散时,被告对自行支付工程款存在一定障碍,被告并非“无故延期支付工程款”。因此,不能按合同第13.10条约定计算违约金。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的标准也过高,本院酌情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计算时间从2018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止,暂时计算至2020年5月7日为:1892931.44元×0.06×548÷365=170519.4元。
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质保金、履约保证金是无息返还,但无息返还的前提是被告按约定的时间返还。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返还,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本院酌情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逾期返还质保金的违约金计算时间从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质保金付清时止,暂时计算至2020年5月7日为:351419.04元×0.06×503÷365=29057.06元。
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计算时间从2018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履约保证金付清时止,暂时计算至2020年5月7日为:423911.65元×0.06×515÷365=35887.32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利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892931.44元及计算至2020年5月7日的违约金170519.4元,2020年5月7日后的违约金以1892931.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保利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351419.04元及计算至2020年5月7日的违约金29057.06元,2020年5月7日后的违约金以351419.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质保金付清时止。
三、被告保利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23911.65元及计算至2020年5月7日的违约金35887.32元,2020年5月7日后的违约金以423911.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约保证金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33元,减半收取1736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366.5元,由原告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66.5元,其余18600元由被告保利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 洪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赵群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