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2民初26121号
原告:广州卓粤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中路11号2栋1单元1701房自编之二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中钢大厦3层1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卓粤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广州卓粤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未按规定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卓粤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梦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